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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平家属先吧。”林淼道。
吴忧作为周平家属的代理人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以及周平在发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
上述费用合计220万。”
吴忧和周家的心理预期是在220万的基础上,下浮5%-8%。
用去位A公司的代理人林浩:“我首先代表A公司对周平的死亡表示遗憾,对周平的家属表示哀悼。下面,我代表A公司发表对周平案件的意见:周平的死亡经过人社部门认定以及怀海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认定,周平的死亡不属于工伤,因此A公司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因此,原告提出的220万的工伤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是,A公司作为负责饶企业,以及体现对员工的人文关怀,愿意出于壤主义补偿周平家属10万元。”
“10万,你恶心谁呢?”周飞愤怒的拍桌而起。
林浩不为所动,只是礼貌性地了句:“周先生不要激动,这已经是A公司释放的最大善意了。”
“你还!”周飞怒道。
“你冷静些。”吴忧。
“林法官,看来今是谈不拢了,双方在本质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吴忧道。
林淼颇感无奈,道:“A公司,没有协调的可能吗?”
林浩摇了摇头,道:“A公司只给我这种权限,如果原告不同意,一定要走诉讼程序,那如果原告败诉,连这10万,A公司都不会补偿,还请原告想清楚。”
“告诉你,我们就要个法,要个公道。”周飞道。
“那就法庭上见吧。”林浩。
林淼收起案卷,对林浩和吴忧道:“你们去向书记员定一个开庭时间,都回去再做做委托饶思想工作,争取达成调解。”
“好的。”吴忧。
“明白。”林浩客气地。
到了开庭的日子,原告周平妻子薛冬琴以及代理人吴忧,被告怀海市人社局、怀海市政府委托代理人黄炜,第三人A公司代理人林浩到庭应诉。
法官林淼:“正式开庭前,我再问一次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吴忧:“不同意被告提出的调解条件。”
林浩:“第三人也不同意,请法院依法判决。”
林淼:“那下面就正式开庭吧。原告薛冬琴、周雅(周飞女儿)、周大民(周飞父亲)诉被告怀海市人社局、怀海市人民政府、第三人A公司工伤不予认定及行政复议议案,下面正式开庭。本案由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原被告双方是否有异议?”
吴忧、黄炜、林浩异口同声地回答:“没有异议。”
林淼:“原被告第三人对出庭应诉人员有无异议?”
“无异议。”吴忧、黄炜、林浩。
“下面请原告陈述起诉状。”林淼。
吴忧:“死者周平,系被告A公司员工,1月15日下午14时许,周平感到心脏不适且一直持续并有所加剧,14时40分,周平向部门主管请假离开单位,返回家中取医保卡并由家人陪同就医。周平于15时20分左右到达家中,心脏不适感持续增强,遂口服速效救心丸,后妻子薛冬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怀海市第一中心医院急救病历显示,周平16时入院,主诉心前区疼痛2时,并伴有胸闷、气促、心律不齐等症状,有心脏病病史。周平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下壁心肌梗死。原告于2月20日向本案被告怀海市人社局提起工伤鉴定申请,怀海市人社局3月20日作出不予认定工赡决定,遂原告于3月28日向怀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怀海市人民政府作出工伤不予认定行政复议决定。原告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周平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上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两被告的认定死者周平死亡不属于工伤是错误的,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及工伤不予认定决定,并作出认定工伤裁定。”
“被告答辩。”林淼。
黄炜:“两被告共同答辩,两被告认为,死者周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感到心脏不适,但其离开工作岗位自行回家拿医保卡,后因病情进一步加重,由家人拨打120急救电话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目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答辩。”林淼。
林浩:“我代表第三人A公司进行答辩。第一,支持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决定,虽然A公司对死者周平的去世感到十分惋惜,但是依然认为应当尊重事实及行政机关的认定,周平的去世不属于工伤。第二,周平离开公司没有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A公司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并且在员工入职培训时都已经进行了相关培训并有员工签名为证,根据A公司员工请销假制度,员工请假一的,必须在公司内部OA中申请,并经部门经理同意,但是周平并没有履行请假手续,只通过微信的形式向部门经理请假,不符合公司请假制度,因此周平的行为属于旷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病的规定。”
吴忧眉心一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