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御的原因,域名改为dsyq.org/感谢收藏^_^
一句话就能达到这样的境界,可见此话的神通广大。.那么,他说的“把儿嫌”是什么意思呢?
在监牢里,人的一切行为,包括行动坐卧、吃喝拉撒、言谈举止等等等等,公认的最高的准则是:统统都不能妨碍影响别人,不能给别人造成不适和不便。如果违反了这条准则,那就是“把嫌”。
监牢届之所以把不能“把嫌”作为最高的行为准则,笔者以为可能是这样的原因:监管场所里面都空间狭小,而且常常是十几甚至二三十人共处一室,又每天二十四小时都在一起,谁也躲不开谁,互相之间毫无隐私可言。里面的人又都很有性格,况且又都是顶着一脑门子官司的人,哪个不是心里烦透了。要想和平共处,只有大家都必须严格自我约束才能作到。而且,都是身在牢中的人,本身能够享受的东西就不多,各人都尽可能地想把自己的生活安排的舒适些,在躁杂有限的空间里给自己留一片假想的小天地。特别不愿意自己仅有的一点点“个人空间”被别人打扰。故而,长期以来形成了这条公约性的行为准则。
说它是“最高准则”,是因为它是监牢届中最基本、最普遍、最一般的要求。不遵守这一条,无论是谁,都是很遭人鄙夷,很让人看不起,很丢份的。即使是牢头狱霸,可以欺压别人,但只要还讲究一点“个人形象”的,也不能“把嫌”。.“把嫌”也被人看成是不懂规则,不够意思,玷污了坐牢人的形象。从这点看,它很象是一种坐牢人的“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从别人对你的要求看,是“职业规范”;从自己本身对自己的要求看,是“职业道德”。
挂链的人戴着捧子、镣子,行动极不方便,但为了不“把嫌”,在号里走动时就不能让自己的镣子发出任何声响来影响别人。甲四的老李,第二天早上就要“奔赴”刑场走链了,当天晚上要求到马道上去坐坐,还很仔细地先用地布把自己的镣子都缠裹起来。就是为了遵守这项“职业道德”。甲六的大辛,更是练就了一“脚”绝活。他不必往镣子上缠地布,只要把镣子上的绳子往手里一提,无论再怎么活动,绝对丝毫声响也没有,即使是在夜深人静的时候。一次,半夜里我醒来翻了个身,大辛正从我身边走过去放茅,就是由于一点响动也没有,以致我一睁眼被吓了一大跳。
在看守所里要想一点不“把嫌”,也不是件很容易的事,特别是在“初级阶段”。因为,一是刚进号,对各种各样的“规则”和“潜规则”了解的还不全面或是理解得还不透彻。二是技术等级达不到要求,有那心无那力。由于这两条的限制,就是思想上再重视在行动上也难免挂一漏万。
笔者并不是一个不拘小节的人,可在号里也有过的“把嫌”的经历。半夜起来放茅,我的动作和大辛简直无法可比,小心再小心,有时还难免疏漏。甲六后一段时间,我睡在银角B,那个位置本来是“第二小天鹅”的,我到那,他就到了我原来的铺位。我夜里放茅时的最佳途径要经过“第二小天鹅”的新铺位。而只要夜里放茅后,第二天早晨“二小”准要找我,说我踩着他了,连续几次。我心想:“就算眼花了,我会连个大活人都看不见,踩上去吗?”谨慎谨慎再谨慎还是如此。后来经过研究我发现,我并不是踩着了他的身体,而是踩在了他的被子上,这也算影响了他,那自然也就是“把嫌”了。为了不再“把嫌”,以后放茅,我干脆放弃捷径,来个“大殡——绕一圈”,从别人身边走过去。“二小”也就不再找我了。别人都没有他那么高的敏感度,从来没有找我的。
监管场所里对于屡屡“把嫌”又屡教不改的人,不仅仅是受到大家精神上的厌恶,行动上时时处处还要受到大家的挤兑。看守所里还好一些,毕竟大多数都是“新收”,有一个学习和适应的过程,谁也没到炉火纯青的地步,彼此彼此。大“把嫌”不行,对小“把嫌”还是能有一定的宽容度。据说到了监狱里就不行了,都经过了在看守所阶段的学习,标准自然提高了。再把嫌,大家一块挤兑你。后来笔者在区级看守所里的同号老贺就说过,他当年在劳改队的玛钢厂时,一个人可能在外面时就大大咧咧不拘小节惯了,屡屡把嫌之后自己还找不出自己的毛病来,左思右想不知自己错在哪里。面对大家日甚一日的挤兑,又实在难以忍受。整天日月无光,实在忍受不下去了,想自杀也没有别的办法。最后在一次在炉前当班时,面对沸腾的钢水竟一下跳了进去——把自己一腔血肉之躯融化到沸腾的钢水里了。
这一幕,想想都令人毛骨悚然。借此一角,诚恳地告诫各位:假如哪一天实在没有办法,被人给送进了看守所,千万要记住,切忌“把嫌”。
别误会:笔者并不是在这里诅咒人,是说“假如、万一、可能、也许……”笔者并不希望任何人进看守所,都别进才好呢。但小小笔者说的话能算数吗?也没法算数。您自己的命运自己也未必能把握住吧?况且,现在看守所的门槛一降再降,万一您喝了点酒开车上路,可能就会被警察发现,资格就有了,也许就得到看守所里面待上几天。
俗语说得好:“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笔者衷心祝福列位永远“备而不用”。诸位能够费神费力费时间一睹拙作,笔者宠惊之余,不能不让您有点收获。作为一个“过来人”,不能不趁此时机提供点忠告,就算是聊表谢忱吧。